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

宜蘭縣公私立國民小學、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暨停課作業規定

宜蘭縣公私立國民小學、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暨停課作業規定
中華民國1001215府衛疾字第1000062629A號發布
中華民國101424府衛疾字第1010008972號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104324府衛疾字第1040006622號修正發布
一、宜蘭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防範腸病毒在學童間交互傳染擴大流行,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,訂定本規定。
二、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:
()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。
()停課決定標準。
()停課之權責劃分。
()停課決定之程序。
()復課之程序。
三、通報及處理機制:
()公私立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國小)、幼兒園或托嬰中心於發現嬰幼兒、幼()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,應立即通知該名嬰幼兒、幼()童之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,並嚴格要求嬰幼兒、幼()童立即請假一至二週。
()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嬰幼兒、()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,校()方及中心應有雙重通報機制,並於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完成線上通報:
1.國小(含附設幼兒園)應通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各鄉鎮()立及私立幼兒園應通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、托嬰中心應通報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,並依程序陳報處長。
2.()方及托嬰中心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所協助因應措施。
()國小、幼兒園及托嬰中心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,如有一名以上感染腸病毒時,應立即進行該班級消毒工作。
四、停課標準:
()國小低年級、幼兒園及托嬰中心,若七日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嬰幼兒、()童經醫師臨床疹斷為手足口病、疱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,應採停課七日措施。
()國小中、高年級有群聚感染之虞者,得採停課措施。
五、停課之權責劃分:
()國小、幼兒園及托嬰中心之停課,由校()方及中心與本府教育處或社會處共同決定之。
()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,有停課之必要時,校()方及中心應通報本府教育處或社會處並研議防疫措施。
六、停課決定程序:
()由校()方及中心邀集家長代表及相關處室研議處理,必要時得請本府教育處、社會處、衛生局、轄區衛生所研議防疫措施。
()()方及中心應於三日內將補停課措施報請本府教育處備查,中心無需補課,僅應於三日內將停課措施報請本府社會處備查。
七、復課之程序:停課原因不存在時,應即正常上課。
八、校()方及中心或民間團體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、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規定。
九、本作業規定核定後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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